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V-114-監宣-227-2025022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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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 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 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聲請人請 一併補提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