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V-114-監宣-244-2025022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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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2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A2 設籍於新北市○○ 區○○路000號00樓之0,此有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相對人現居桃園市○○區○○○路000號00樓等情,為聲請人家事聲請狀所明載,足認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時之住居所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相對人實際居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