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V-114-監宣-357-2025031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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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鄭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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