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4-簡上-74-2025022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宋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詠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0 9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提出之民事上訴 狀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舜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