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簡抗-9-20250325-1
字號
簡抗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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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曹定和 曹楊延英 相 對 人 江衍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7日拋棄繼承,並 於113年7月22日收受本院函(新北院楓家潔113年度司繼字第2569號)准予備查在案,抗告人已非曹麗芳之繼承人,亦非承受訴訟人,故無須續行訴訟。 二、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又按繼 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及民法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51號返還借款事件中,被告曹麗芳於訴訟繫屬中之113年5月8日過世,原審認抗告人為曹麗芳之繼承人,遂裁定抗告人為曹麗芳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抗告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569號事件備查,有本院函附卷可稽,是抗告人既已抛棄繼承,並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則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為曹麗芳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部分,於法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