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V-114-聲再-3-20250310-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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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何水源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松燁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就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之裁 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本件再審之聲請係於民國114年2月4日繫 屬本院,依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加徵5 /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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