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4-聲-16-20250313-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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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蕭麗菁 相 對 人 和旺風閣社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於同年27日生送達效力),有該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參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