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4-聲-22-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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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廖威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本院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民國113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 給付保險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民國113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陳述及庭呈之資料,判決書皆不採用,有失公允。又於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審判長皆未對聲請人提出質疑,聲請人表達病歷沒有不符合契約條款,何況之前都予理賠,相對人亦未對起訴書及上訴書之病歷予以答辯,審判長聲明相對人對聲請人以上言論有沒有意見,相對人全程只有「沒有」二字即言詞辯論終結,何以上訴駁回?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113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為再審之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其為本件聲請,業據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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