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V-114-聲-9-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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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周彥妤 相 對 人 李雨潔 李佳名 黃雅芳 陳政嶸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 第17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1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上訴人,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應僅有相對人陳政嶸到庭,惟筆錄竟記載為相對人李雨潔、李佳名、黃雅芳之訴訟代理人林庠邑到庭,為避免權益受損,故聲請自費交付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對,以茲比對當日庭期到庭之人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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