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V-114-補-102-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字豪 被 告 元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美雪 被 告 毛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571元【計算式:本金6 19,726元+利息8,845元=628,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