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V-114-補-106-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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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陳順發 代 理 人 游敏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和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 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 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