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V-114-補-107-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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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號 再審原告 王淵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育青間再審之訴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 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 。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38號確定判決反訴 部分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再審之訴即應以新臺幣(下同)38萬 5,000元定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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