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4-補-11-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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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金湟 被 告 鍾周明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鍾周明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 字第289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8,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萬3,66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3,1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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