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4-補-111-20250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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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楊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126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計算式:9,8 00-500=9,3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63,694元 1 利息 63,694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11月11日 (94/365) 12.64% 2,073.39元 2 違約金 63,694元 113年9月11日 113年11月11日 (62/365) 1.264% 136.76元 小計 2,210.15元 本金 798,514元 1 利息 798,514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11月11日 (94/365) 12.64% 25,993.49元 2 違約金 798,514元 113年9月11日 113年11月11日 (62/365) 1.264% 1,714.46元 小計 27,707.95元 合計 892,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