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V-114-補-116-20250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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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黃沛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房客王先生全家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被告完整姓名、應受送達 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於法院,另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提出之狀紙,表明被告為「房客王'r全家族」 ,惟關於被告「王'r全家族」之完整姓名為何,付之闕如,難以特定本件起訴對象,亦無法確認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記載「惡意侵占黃家の房,租金已3個月未付」等語,欠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記載。是原告起訴未具備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