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V-114-補-119-20250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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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賴昌萬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被 告 蘇建元 蘇千芳 蘇千惠 蘇淑香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同意原告向訴外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 司領取履約保證金專戶(戶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內之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依不動產買賣價金履 約保證申請書第七條第四款所約定之計息方法計算之利息。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