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4-補-12-202501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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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張梅櫻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38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 繳裁判費42,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