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4-補-120-20250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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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永聖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俊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陳江玉霞 陳永洋 陳永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