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4-補-122-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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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相 對 人 荷魯斯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荷魯斯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 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