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V-114-補-125-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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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陳世峰 被 告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 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 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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