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款項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4-補-127-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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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游玉婷 被 告 茂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則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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