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4-補-13-20250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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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張耀祖 被 告 溫仲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 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