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4-補-130-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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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吳成第 住○○市○○○路0段00巷0號6樓之1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 被 告 賴景鴻 訴訟代理人 蕭福龍 被 告 景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城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萬440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