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4-補-131-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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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林憲詠 被 告 郭麗珠 林瑋煌 黃信融 黃嘉明 黃嘉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7,808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復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繼承人林黃金治於民國93年7月26 日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第1筆土地持分896/100000,權狀字號:093北板地字第030777號及中山路2段565巷5號5樓(板橋市○○○段000000000○號)持分全部之所有權,權狀字號:093北板建字第016680號,所為之預告登記,應予塗銷。㈡被繼承人林黃金治將上開不動產於93年7月26日,經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預告登記,應予塗銷。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又系爭不動產與之條件相仿之鄰近房屋(含基地)之買賣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315萬1,520元(計算式:144,000元/㎡×總面積91.33㎡「層次面積81.80㎡+陽台9.53㎡」=13,151,520元)。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日期為113年8月7日,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院之案件,是本件應以起訴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5萬1,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7,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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