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4-補-139-202502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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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再審原告 廖威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 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 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 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保險 簡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90,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90,500元, 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