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V-114-補-140-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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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林君庭 訴訟代理人 許哲仁律師 被 告 張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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