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4-補-141-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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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許一梅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被 告 陳柏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