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V-114-補-143-20250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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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彭怡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泓予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8,91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