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V-114-補-145-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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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鄭芝雅 上列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地址、具體、明確一定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民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書狀繕本。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暨按訴訟標的價額補正繳納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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