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4-補-146-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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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號 再審聲請人 楊晉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聲請再 審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113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 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 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