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V-114-補-147-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張羽緹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被 告 張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之1條第1項、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5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開利息計算 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14日之利息為469,86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故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69,863元(計算式:2,000 ,000元+469,863元=2,469,8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3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