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4-補-153-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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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李倧綸 被 告 林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9, 016元(計算式:300萬元+本金3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按 年息6%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79,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73,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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