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4-補-154-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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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廖啓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90,104元,及其中544,925元自民國11 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依前開 規定,原告請求自上開利息起算日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 年12月4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自應與本金合併算之,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1,517元【計算式:本金590,104元+ 利息11,413元=601,5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附表(新臺幣/元,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544,925元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2月4日 (51/365) 14.99% 11,413.42元 小計 11,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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