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V-114-補-159-20250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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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黃冠傑 被 告 游曜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起訴後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012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