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V-114-補-166-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汪蕭輔德即蕭人俊 祁澤國 許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0,397元(計算式:本 金3,015,473元+利息及違約金7,214,923.97元=10,230,39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6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