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4-補-167-202502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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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徐健鳴 被 告 盤古智慧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敦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9,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