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4-補-170-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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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陳眉穎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光澤診所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宏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偉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5,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