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4-補-173-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陳寶鈺 訴訟代理人 邱瑞文 被 告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上開規定說明,其訴訟標 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房 屋租金損失新臺幣(下同)63萬元整,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整, 總計83萬元整,並給付原告自起訴狀送達之次日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 路000號19樓公管爆裂漏水,造成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 路000號12樓房屋牆壁及地板毀損部分修復完成。因原告未提出 所需之修繕費用據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聲明二 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開規定,聲明二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計算該部分之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聲明㈠標 的價額,且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聲明㈠金額+聲明㈡金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 的價額,即如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萬元(計算式 :83萬元+165萬元=2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