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4-補-18-20250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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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賴靜 林文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被 告 蘇哲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計算式:3 50萬元+100萬元=4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