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4-補-182-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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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林義雄 被 告 蔡欣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8,569,851億元,依原告民 國114年1月15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3.33 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72,598,308,5 00,000元(計算式:38,569,851億美金×33.335=128,572,598,30 8,5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79,1 50,07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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