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V-114-補-184-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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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吳冠增 被 告 吳謝春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5,7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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