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4-補-186-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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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吳姿嫻 被 告 柯佳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萬7,267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7,267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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