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V-114-補-187-202503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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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彭美玲 被 告 温安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 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訴之聲明 為: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229號強制執行事件委託台灣金融 資產服務有限公司113年度板金職四字第258號於民國113年11月2 7日作成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其中分配次序第11之被告其債權 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241萬2,139元應予以剔除,並分配給分配 次序第10之第5順位抵押權人葉景安(兼普通債權人)取得,若仍 有賸餘,則依序分配返還給關係人(即原所有權人)羅一順。依上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 額為據,核定為241萬2,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8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