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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V-114-補-190-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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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趙品鈞 被 告 陳月裡(蘇鵠之繼承人) 蘇義和(蘇鵠之繼承人) 蘇添丁(蘇鵠之繼承人) 蘇添財(蘇鵠之繼承人) 蘇添富(蘇鵠之繼承人) 陳蘇梅子(蘇鵠之繼承人) 林蘇貴蘭(蘇鵠之繼承人) 陳春錦(蘇鵠之繼承人) 林素梅(蘇鵠之繼承人) 蘇正生(蘇鵠之繼承人) 蘇惠真(蘇鵠之繼承人) 李振鎰(蘇鵠之繼承人) 李碧蓮(蘇鵠之繼承人) 李碧華(蘇鵠之繼承人) 李政德(蘇鵠之繼承人) 蘇琮勝(蘇鵠之繼承人) 蘇瓊蓉(蘇鵠之繼承人) 蔡青宏(蘇鵠之繼承人) 蔡森豪(蘇鵠之繼承人) 蔡豪華(蘇鵠之繼承人) 蔡清洲(蘇鵠之繼承人) 陳謝金珠(蘇鵠之繼承人) 陳志成(蘇鵠之繼承人) 陳志榮(蘇鵠之繼承人) 陳奇瑟(蘇鵠之繼承人) 陳尾守(蘇鵠之繼承人) 吳李阿玉(蘇鵠之繼承人) 李茂勝(蘇鵠之繼承人) 簡進益(蘇鵠之繼承人) 廖簡碧雲(蘇鵠之繼承人) 簡進輝(蘇鵠之繼承人) 簡進富(蘇鵠之繼承人) 簡彤桂(蘇鵠之繼承人) 李弘文(蘇鵠之繼承人) 李弘道(蘇鵠之繼承人) 郭宗穎(蘇鵠之繼承人) 林茂松(蘇鵠之繼承人) 林佩穎(蘇鵠之繼承人) 林柏諺(蘇鵠之繼承人) 蘇友 蘇明德 蘇明華 蘇明順 蘇增雄 蘇宣正 蘇宣揚 蘇文達 蘇文明 蘇文柔 蘇子福 蘇惠英 蘇培耿 蘇恩 蘇漢陽 蘇和樑 蘇河琳 蘇和宗 蘇明人 蘇金梅 蘇梅紅 蘇梅鈴 蘇正成 蘇李萍 蘇友政 蘇雪美 蘇誼芳 王中興 蘇彥熒 蘇正良 蘇文彬 蘇麗卿 蘇柏翰 蘇柏齊 蘇郁文 蘇郁順 蘇春木 蘇凌(蘇文成之繼承人) 蘇畇瑄 蘇宜信 蘇慧萍 蘇慧雯 蘇慧寧 蘇柄仰 蘇桂理 蘇卜娸 蘇卜筠 蘇金國 蘇聖翔 蘇柏瑋 蘇漢燾 蘇漢權 許英雄 蘇正 李許菁菁 許明珠 許戊全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黃子耀 蘇淑姿 蘇金龍 蘇金燦 林裕雄 蘇浚 張永欽 蘇鈴雯 蘇美燕 蘇美月 蘇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 造共有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123.72平方公尺之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系 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2,517元,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核定為2,933,444元(計算式:系 爭土地總面積2123.7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2,517元/平方公 尺×原告權利範圍32/1680=2,933,4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5,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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