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4-補-192-20250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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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刁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被 告 張嘉明 吳雨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