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4-補-198-20250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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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孫家緯 尤俊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被 告 圓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修賢 被 告 陳欣藝 林志能 林郁翔 林劉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4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