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4-補-199-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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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陳忠聖 被 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6,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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