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4-補-205-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沈萬選 被 告 沈心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 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萬3,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