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4-補-208-20250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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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正雄 被 告 賴欽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000元(計算式 :725,000元+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