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V-114-補-209-202502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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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王普慶即王履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